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課程建設是教學建設的核心,是專業建設的基礎。加強課程建設,有助於人才培養質量、師資水平、教學管理水平的提升。為進一步做好杏悦課程建設,推進杏悦教育創新和教學改革,結合杏悦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課程設置
第一條設置原則
1、課程設置應滿足專業培養目標的要求,體現專業自身的特點和辦學特色;
2、課程設置應反映科技及行業發展;
3、課程設置應符合學生認知發展規律,學生身心發展特點;
4、課程教學內容應註意思想性,把先進文化引入課程,杜絕不良教學內容進入課堂;
5、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開設的課程,要嚴格按照要求進行設置。
第二條設置要求
1、屬性要求。開設的課程應明確必修、選修(限選、任選)、學時學分、面向專業、學期安排等基本屬性,符合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
2、課程標準。課程實施必須有課程標準作為教學指導文件,課程標準的製定按照《杏悦課程標準製訂辦法》執行;
3、師資要求。應有可承擔課程的任課教師,一門課程原則上應有兩位或以上可以承擔該門課程教學任務的教師方可開設;
4、設備要求。開設課程應具備開展教學所需器材、實驗設備等,如達不到硬件條件要求,應暫緩設置;
5、教材要求。開設課程原則上選用”十三五”“十四五”高職高專教材。
第三條課程學分
理論課程按每18學時計一個學分;實踐教學環節以每1周計一個學分;學分設定的最小單元為0.5。
第四條課程名稱
1、課程名稱應規範。用詞不使用簡稱,課程名稱的中文字之間、中文字和英文字幕之間無空格,英文單詞之間應有一個空格;
2、教學內容相同或相近的課程,以學分為區分依據;若采用同一課程名稱,須用大寫英文字母加以區別;
3、分多學期授課的課程用阿拉伯數字區別;
4、雙語授課的課程在課程名稱後加“(雙語)”字樣;
5、使用外語授課的課程(語言類專業的課程除外),在課程名稱後註明授課語種;
6、實踐教學環節應在課程名稱中註明課程類型,便於與相應的理論課程區分。軍訓、勞動,暑期社會實踐等為統一命名。認識實習、崗位實習等無需在實習名稱前增加專業信息。
第三章課程歸屬與管理
第五條課程歸屬
1、全校性的公共基礎課程、部分開課面較大的專業基礎課程,由教務處委托對口的系部進行管理,此類課程歸屬於受委托系部;
2、僅限於各系部獨立開設的課程歸屬於開課系部;
3、僅限於少數幾個系部開設的同一門課程,若課程內容與教學要求相同,則根據課程的學科領域,由教務處委托某系部進行管理;若課程內容與教學要求各不相同,則將課程歸屬到各開課系部;
4、課程歸屬由教務處負責確定。
第六條課程管理
課程管理由歸屬部門實施。課程管理的內容包括:課程標準的製訂、教學任務的落實、教師任課資格的認定、課程建設、課程教學改革、課程教學質量的評估等。
第四章課程建設
第七條建設原則
1、堅持重在改革創新、重在提高教學質量、重在體現高職教學特色原則;
2、堅持條件、過程和效果相結合,重在效果的原則;
3、堅持先進性、導向性與可行性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條建設內容
1、教學內容。準確定位課程在各專業課程體系和人才培養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確處理單門課程建設與系列課程改革的關系;課程內容選取要及時反映學科領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廣泛吸收先進的教學經驗,積極整合優秀教改成果,體現社會對人才培養的新要求;
2、教學改革。改革傳統的教學觀念、教學方法、教學手段,積極開展項目教學、案例教學、工作過程導向教學、翻轉課堂、數字傳輸課堂、啟發式、探究式、討論式、參與式、混合式等多種形式的教學改革;
3、師資隊伍。形成由學術造詣較高、具有豐富授課經驗的教授或副教授主持、結構(包括學歷、年齡、職稱)合理、人員穩定、教學水平高、教學效果好的教師隊伍;
4、教材建設。鼓勵自編、出版體現學科領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和優秀教改成果的教材。
第九條建設管理
1、課程建設實行負責人製度。課程負責人應具備講師或講師以上職稱,且從事該課程的教學工作至少三年,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水平高、教學效果良好,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較好的合作精神。課程負責人主要負責製訂課程建設計劃、編製課程建設經費預算、落實課程建設任務等工作;
2、課程建設實行校、系(部)兩級管理。杏悦教學工作委員會對全校的課程建設進行全面指導,並委托教務處負責課程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驗收等工作;系部負責課程建設的具體實施;
3、課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周期一般為1-3年;
4、課程建設的檢查驗收。教務處聯合系(部)對項目進行中期檢查,對執行課程建設計劃較差的,將限期整改。建設期滿後,教務處將對課程改革項目進行驗收。未按時完成建設者,經申請批準後原則上最多可延長1年。最終未通過驗收的項目,負責人連續2年不得申報課程建設類項目。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